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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公告2007年第3号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浏览:1859 日期:2012-4-21
根据《关于加强对出口集装箱拼箱货物监管的通知》(沪关控通〔1999〕248号)要求,出口集装箱拼箱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采取集中申报方 式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相关事宜我关曾以2000年第1号公告对外予以明确。为进一步规范出口拼箱货物申报,加强对出口集装箱货物的监管力度,现就出 口集装箱拼箱货物申报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从2007年3月19日开始,出口集装箱拼箱(含自拼、集拼箱)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应一次性集中向海关提交箱内 所有拼装货物的有关出口报关单证,且每份报关单均须随附集装箱拼箱清单(见附件)。未按照规定集中交单的,海关将不予受理。
拼箱货物中如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货物、跨关区出口转关货物以及无纸申报货物,该部分货物仍按现行作业模式,在口岸海关办理放行或直接装船作业,无 须和其他拼箱货物一起集中交单,但须在其他货物集中交单申报时随附的拼箱清单“备注”栏中特别注明。
二、集装箱拼箱清单需按我关规定格式填制,所列内容一律以打印方式完成,并加盖报关公司报关专用章。海关不接受手写拼箱清单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集装箱拼箱清单
拼箱点:
地 址: 打印日期: 年 月 日
船名: 航次: 集装箱号: 箱型: | |||||
海运提单 | 件数 | 毛重 | 立方数 | 品名 | 备注 |
合计 |
兹向海关承诺本清单所列内容完全属实,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