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管局解读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简称“新规”)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昨日2008年9月4日通过公安部网站对“新规”进行了解读,其中包括对外国人交通肇事的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申请复核等。
亮点1 “自行协商”程序防拥堵
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在目前设有的“简易程序”的基础上,“新规”增设“自行协商”程序,“自行协商”时,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负责人解读:“自行协商”是为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减少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和延误。
亮点2 外国人“肇事”禁止出境
根据“新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
负责人解读:该规定可解决外国人肇事后离境,导致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问题,可以较好地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亮点3 抽血化验更具强制性
根据“新规”,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交警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提取尿样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负责人解读:此规定对肇事当事人进行抽血检验更具强制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的认可。
亮点4 申请复核流程具体化
根据新《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负责人解读:此规定将交通事故复核作为一项重要的硬性规定,并有具体的操作流程。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减少信访。